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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牌一条龙 委托代办要注意!
2008-8-31 22:46:26 海峡汽车网 来源:51QC汽车网 责任编辑:ZZ

  8月25日,福州市第一批17家和第二批13家经车管所授权批准的汽车销售单位(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正式开设。此举一出,车主们就可以直接在这些4S店里享受保险、报牌一条龙服务。可是,令人担忧的是,正是由于流程的简单化和方便性使得许多消费者在报牌时很放心的把刚“娶回家”不久的车子交给销售店来操办,从而一些人为客观因素造成的车辆事故让车主和商家之间的责权不清。其实,只要您在委托代办时签署一份《委托协议书》,并详细注明其中的责权之分以及一旦出现事故的赔偿方式,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一回放

  2008年3月2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定购了一辆得利卡轿车。驾车心切的王先生与该公司的销售专员陶某签订了购车“委托协议书”,约定由陶某尽快代为上牌,并在报价单和“委托协议书”上签名。

  陶某为了将车售出,购买了别人汽车报废后的一个牌照额度,以满足王先生尽快上牌的要求。但是持牌照额度重新上牌的时候,购车发票上的名字必须与牌照持有人一致,陶某为了顺利上牌,就改开了一张购车人为牌照持有人的发票,并在牌照上好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将新车连同牌照一起过户到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得知新车已上好牌照,便如约前往该公司提车。然而,他却被告知,上牌过户过程中超支了1000元,必须由他自己支付。王先生还发现原始发票上的购车人不是自己的名字,新车也变成了交易过户的“二手车”。在与经销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向省消协投诉。

案例二回放

  2008年8月29日,一车主在福州某销售公司购买福克斯轿车一台。在车辆在上牌后,由于被4S店工作人员野蛮驾驶与管所内的学员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一侧的两门均变形受损。4S店只答应修理此车,不同意更换及退货。(是否签署委托协议书)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案例一车主王先生在签署《委托协议书》的情况下却因为没有认真查读委托协议书导致车辆无故变成“二手车”。而案例二,在询问各大经销商关于报牌一条龙服务的细节时,各经销商代表均表示,车行应主动和车主签署《委托协议书》并提醒,在签署《委托协议书》的情况下,如发生事故,则属于销售员个人行为,应该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超出部分由经销商负责修复,并给予车主一定的补偿;如未签署《委托协议书》,发生事故则应由商家担当主要责任,其所产生的具体赔偿,消费者完全可以向经销商提出合理要求并协商解决。

什么是《委托协议书》呢?

  “委托协议书”是消费者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据,为了使自己的要求与最终的委托办理结果一致,必须在授权书上明确细节条目,才签上自己的名字。

  对于委托经销商“一条龙”服务的,应该和经销商签订详细的委托协议书,把委托的事项和费用等详细注明。例如代办保险,可以约定保险公司所在地和名称、保险期限、哪几个险种以及费用计算等等,并要特别约定: 在委托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中,应先投保保险。

车辆事故小贴士

1、两车相撞时,千万不要去挪动车辆!等待交通事故责任鉴定。

2、为了尽快的处理,可以双方商量私了。商量该谁赔钱,如何赔钱或双方各走各的,自己找保险公司赔偿。

3、如果双方没有协商妥当,就打交通事故报案电话,等待交警来断定是谁的责任,如果交警断定是你的责任,那么你必须马上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让保险公司的人到现场照相取证。

4、取证后车辆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报销。(报销时需要准备交警开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修理费用单,保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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